關於呼號

有些朋友會問 [BV4WD] 這是什麼?在這簡單說明一下!

BV4WD中華民國-台灣一等電台-四區-個人電台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[以下摘錄自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007]

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須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,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,始得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,外國人亦同。

第七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: 一、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。 二、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。 三、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。

第三十條 台灣業餘電臺之呼號,依下列原則指配:

一、呼號之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B。

二、呼號之第二字元優先由英文字母M、N、O、P、Q、U、V、W及 X內選配。

三、呼號之第三字元使用一個阿拉伯數字,用以代表業餘無線電臺所在之 地區(縣、市)及臨時電臺。其編配方式如下:

(一)0:臨時電臺。

(二)1:基隆、宜蘭。

(三)2:臺北。

(四)3:桃園、新竹。

(五)4:苗栗、臺中。

(六)5:彰化、南投、雲林。

(七)6:嘉義、臺南。

(八)7:高雄。

(九)8:屏東、臺東、花蓮。

(十)9:臺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。

四、數字以後,續以一組三字元以內之英文字母,依字母個數分成下列三 組,每組再依呼號之第二字元是否為英文字母X,予以分類:

(一)一個字母: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,代表中繼電臺,其他字母 代表特殊業餘電臺。

(二)二個字母:代表一等業餘電臺。

(三)三個字母: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,代表二等業餘電臺,其他 字母代表三等業餘電臺。

五、有關臨時電臺呼號之指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。若臨時電臺之申設目的 涉及紀念性質,亦得不受第三款之限制。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[以下摘錄自 台中業餘無電俱樂部 ; TARC]國際業餘無線電呼號分配表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