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些朋友會問 [BV4WD] 這是什麼?在這簡單說明一下!
BV4WD中華民國-台灣一等電台-四區-個人電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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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以下摘錄自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2007]
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須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,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,始得 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,外國人亦同。
第七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: 一、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。 二、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。 三、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。
第三十條 台灣業餘電臺之呼號,依下列原則指配:
一、呼號之第一字元使用英文字母B。
二、呼號之第二字元優先由英文字母M、N、O、P、Q、U、V、W及 X內選配。
三、呼號之第三字元使用一個阿拉伯數字,用以代表業餘無線電臺所在之 地區(縣、市)及臨時電臺。其編配方式如下:
(一)0:臨時電臺。
(二)1:基隆、宜蘭。
(三)2:臺北。
(四)3:桃園、新竹。
(五)4:苗栗、臺中。
(六)5:彰化、南投、雲林。
(七)6:嘉義、臺南。
(八)7:高雄。
(九)8:屏東、臺東、花蓮。
(十)9:臺灣本島以外地區之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。
四、數字以後,續以一組三字元以內之英文字母,依字母個數分成下列三 組,每組再依呼號之第二字元是否為英文字母X,予以分類:
(一)一個字母: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,代表中繼電臺,其他字母 代表特殊業餘電臺。
(二)二個字母:代表一等業餘電臺。
(三)三個字母:呼號之第二字元為字母X者,代表二等業餘電臺,其他 字母代表三等業餘電臺。
五、有關臨時電臺呼號之指配不受第四款之限制。若臨時電臺之申設目的 涉及紀念性質,亦得不受第三款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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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以下摘錄自 台中業餘無電俱樂部 ; TARC]國際業餘無線電呼號分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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