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弟該時擔任(兼)台中發電廠勞資代表會勞方代表 本篇希望能說明在職場與經營者的對話中,該如何運用技巧及務實的方式來呈現問題,讓經營者願意協助員工改善工作環境。 並在這裡用用實例來凸顯許多人在[dB]這個單位的運用上存在的迷失~ 1.從下的文件可以清楚的看到 原提案者與事業單位會勘後的結論清楚表達[工程改善後成效不彰][維持現狀暫緩辦理] 但是辦理情形的說明中卻存在了兩個嚴重的錯誤 1.噪音防制法之中所稱[第四類噪音管制區]指的是"工廠設置地點", 其視角並不是由"從業人員(勞工)健康保護及工作專注度"考量(法規引用) 。(台中發電廠單一控制室肩負的負載容量為 550MW x 2 = 1100MW (約全台灣 5% 的發電量), 運轉人員的精神專注度要求極高) 2.測量噪音的單位(dB)並非使用"減法" 。(因為dB 已經是 log 後的數值,如果要用減法計算工程上的差異使用的應該是"響度"(類似 Pa)這樣的單位) [以下是我重新蒐集及製作說明的資料] |